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竊盜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志雄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上午10時 10分,行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見被害人徐 錫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未 拔取鑰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 以該鑰匙開啟該車電門後竊得該機車,並旋騎車逃逸,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其餘涉犯竊 盜等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犯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原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8549 號起訴,經 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7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業 於107 年8 月13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前案裁判書列印本在卷可憑,是二案之犯罪事 實既相同,則本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