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號
PCDV,106,訴,2,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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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進東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李明銓
      李義宗
      李建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雅筠律師
被   告 李桂馨
      李美珠
      李美玉
      李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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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