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206號
TYDM,107,單聲沒,206,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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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成添


      潘年錦


      張美金


      王秋杏


      林素綾


      吳春梅


      黃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739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聲請沒收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成添等7 人所犯賭博罪嫌部分,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714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聲請沒收金額」欄所示之現金 ,係自被告黃成添等7 人身上所扣得,為渠等持至現場供賭 博及贏得之財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 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所明 定。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成添潘年錦張美金王秋杏林素綾、吳 春梅、黃美月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 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7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聲請沒收金額」欄 所示之現金,分別為被告等7 人所有,為被告等7 人持至現 場供賭博及贏得之財物,業據被告等7 人於警詢、偵訊時供 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 被告 │ 扣案現金 │ 已發還金額 │ 聲請沒收金額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 元)│ (新臺幣/元)│ 緩起訴處分執行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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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成添│ 2,000 │ 0 │ 2,000 │105 年度緩字第189 號│
├───┼───────┼───────┼───────┼──────────┤
潘年錦│ 700 │ 0 │ 700 │105 年度緩字第1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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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美金│ 9,300 │ 0 │ 9,300 │105 年度緩字第1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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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杏│ 3,100 │ 0 │ 3,100 │105 年度緩字第1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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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綾│ 3,800 │ 0 │ 3,800 │105 年度緩字第1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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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梅│ 20,500 │ 20,000 │ 500 │105 年度緩字第19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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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月│ 16,200 │ 0 │ 16,200 │105 年度緩字第1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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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