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6年度,30號
TYDM,106,訴緝,30,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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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安國




指定辯護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37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安國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改造手槍壹把沒收。
事 實
張安國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槍枝及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3 月底之某日,於其位於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之居所附近某處,拾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把、非制式子彈共3 顆而持有之。嗣於104 年6 月10日晚間9 時10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 弄0 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1 把及非制式子彈3 顆。
理 由
一、事實認定
(一)上開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改造手槍1 把、非制 式子彈共3 顆並為警查獲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刑鑑字第1048006003號函、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初步檢視照片、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070029877號函所 附職務報告、搜索現場照片、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等證據 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9頁至第25頁、第46頁、本院訴字 卷第50頁、訴緝字卷二第48頁、第72頁至第81頁),及有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改造手槍1 把及非制式子 彈共3 顆等物為證,故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得以採信。
(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扣案槍彈是我姪女張恩綺於案



發前兩天在竹南的家裡交給我的,他給我一個袋子,裡面 有一些衣服,他說過幾天要來拿,我好奇這袋子裡是什麼 東西,打開來看發現怎麼會有一把槍,我就打電話給張恩 綺罵他怎麼會有這東西,他說是他爸的。那時我跟他吵完 架,他要我還給他,我就說你直接跟警察拿,我要交給警 察,我就直接跑到派出所那邊,可是因為我第一次碰到這 種事情,且又不懂法律,我確實有在派出所外面猶豫要怎 麼進去講比較好等語(見本院訴緝字卷二第103 頁),然 其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扣案槍彈是張恩綺之父洪功松 跟我講要我保管,他會過來拿;交付槍彈那天是與洪功松 巧遇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顯與被 告上開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不符,已有疑問。又依卷附洪功 松、張恩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0700005081 號函所附職務報告所示 (見本院訴緝字卷二第13頁、第18頁、第25頁),其2 人 分別於104 年5 月22日、104 年12月15日死亡,故無法傳 訊以查核被告所述是否為真實。而依本院勘驗被告查獲經 過錄影檔案即如附表二所示勘驗筆錄之記載,被告為警查 獲之初,並未坦承其持有扣案之槍枝及子彈,係因警方發 覺其褲襠處有明顯突出之硬物,令其交出,被告始將上開 槍彈交予警方。若被告本欲主動將上開槍彈交予警方,理 應於為警盤查時,即率先坦承其持有上開槍彈之情事,豈 會待警方喝令後始為之?故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顯與 事實相違,無可採信。是以,本院仍以被告於偵訊中之供 述(見偵字卷第31頁),認定被告於104 年3 月底某日, 於其位於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之居所附近 某處,拾得扣案之槍枝及子彈。
(三)綜上所述,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非 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 第4 項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被告以單一持有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 之槍枝罪處斷。
(二)被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於103 年10 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以:當時警察要搜身時,我就已經先 把槍掏出來給他看了,他才知道是槍等語(見本院訴緝字 卷二第103 頁反面),主張本案符合自首要件。辯護人亦 以:被告一直堅稱本案槍枝查獲時他是自行提出,請依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見 本院訴緝字卷二第104 頁),為被告辯護。就此警員宋于 凡出具職務報告稱:其與警員簡瑞廷於104 年6 月10日晚 間9 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 弄0 號 前,見被告行跡可疑主動盤查,盤查時被告神色緊張不安 下襠明顯突出,警方懷疑下襠處有違禁品,要求主動取出 供警方檢視,被告不斷推說其生殖器腫大發炎疼痛不願配 合,後警方拍搜後發現明顯硬物藏於褲襠內,所藏匿物品 疑似對警方有立即危害,加上被告拒不配合自行取出供警 方檢視,為防止被告突然取出傷害警方,於是拉開其褲襠 發現內褲裡生殖器旁有一把手槍(內含彈匣、子彈4 顆) 等語(見本院訴緝字卷二第48頁),輔以本院勘驗被告查 獲經過錄影檔案即如附表二所示勘驗筆錄之記載,警方對 被告以「就在你的懶趴(台語,指男性生殖器,下同)看 你怎麼講啊」、「拿出來拿出來」、「我跟你講,你不摸 懶趴我還不會懷疑」、「一直亂摸,趕快啦,拿出來」等 語喝令被告後(即附表二編號14),被告始主動交出其藏 匿於褲襠處之扣案槍枝及子彈(即附表二編號15、16)等 情,可知警方於被告主動交付上開槍彈前,已因被告褲襠 處有明顯突出之硬物,且數次以手撫摸該突出處,而產生 被告非法持有扣案槍枝及子彈之合理懷疑。被告於警方已 發覺犯罪後,始交付上開槍彈並坦承犯行,其所為自不合 於自首要件,其與辯護人此部分主張,難謂有據。(四)辯護人另為被告辯稱:被告因姪女張恩綺交付物品時夾藏 槍枝,被告初始並不知道持有槍彈,事後始發覺,可見被 告持有本案槍彈並非蓄意取得或意圖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請審酌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等語(見本院訴 緝字卷二第104 頁)。然上開扣案之槍枝及子彈為張恩綺 所交付乙節,業經本院認定與事實不符如前。此外,被告 於歷次庭訊中供詞反覆,其素行亦非良好,實難認為被告 有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依刑 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情形。故辯護人此部分辯詞亦非 可採,於此指明。
(五)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法令禁止,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手槍及非制式子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構成 重大潛在之危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



行,然於本院審理中就槍彈來源供詞反覆之犯後態度,及 其持有槍枝及子彈之數量非鉅,且未用以從事犯罪行為, 對社會安全尚未造成具體實害等情節,兼衡被告國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 分,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六)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2 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 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改造手槍1 把, 經送鑑定認具有殺傷力,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非 制式子彈共3 顆,雖原具有殺傷力,然於鑑定時經試射而 喪失子彈之性質,已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而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1 顆,經試射認不具殺傷 力,本不屬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非制式子 彈1 顆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子 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之犯意,於 104 年3 月底某日,在苗栗縣○○鎮○○里○○○00號附 近拾獲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 之子彈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1 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驗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 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48006003 號函附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第50頁),自無從證明被告 持有該子彈之行為亦涉犯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 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本院上所認定被告非法持有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 彈等犯行間,各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建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冠中、盧奕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一:(扣案槍彈及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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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書/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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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改造手槍1 把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
│ │(槍枝管制編號│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卷│
│ │0000000000號)│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第46頁) │
│ │ │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
├──┼───────┼───────────────┼──────────────┤
│ 2 │非制式子彈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
│ │(偵查中試射,│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卷│
│ │認具殺傷力)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第4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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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非制式子彈2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
│ │(審理中試射,│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卷│
│ │認具殺傷力) │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第46頁)、刑鑑字第1048006003│
│ │ │ │號函(本院訴字卷第5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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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制式子彈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
│ │(審理中試射,│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卷│
│ │認不具殺傷力)│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第46頁)、刑鑑字第1048006003│
│ │ │足,認不具殺傷力。 │號函(本院訴字卷第50頁) │
└──┴───────┴───────────────┴──────────────┘
附表二:(被告查獲經過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
│編號│勘驗內容(本院訴緝字卷二第72頁至第80頁;檔案名稱:張安國槍枝現場.m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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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時間:00:00:03】 │




│ │(被告接受員警盤查,背對鏡頭) │
│ │張安國:000000000 。 │
│ │員警甲:000000000 。什麼大名? │
│ │張安國張安國。 │
│ │員警甲:張安國? │
│ │張安國:對。 │
│ │員警甲:之前一、二級都有用喔? │
│ │張安國:誰? │
│ │員警甲:你啊。 │
│ │張安國:已經改了啊。 │
│ │員警甲:我說你之前啊,我又沒說你現在,對不對。 │
│ │員警乙:改多久了? │
│ │張安國:我過來這邊改很久了。 │
│ │員警乙:之前是在苗栗是不是? │
│ │張安國:對啊。 │
│ │員警乙:你現在在做什麼事? │
│ │張安國:做板模啊。 │
│ │員警乙:在做板模喔? │
│ │張安國:對啊。怎麼了? │
│ │員警乙:沒有啊,就問一下啊,一直怎麼了怎麼了,請你吃飯啦,怎麼了。 │
│ │張安國:我才剛剛回來,別鬧了啦。 │
│ │員警乙:問一下問一下你緊張什麼?請你吃飯啦,怎麼了,一直問。 │
│ │員警甲:拜託喔。 │
│ │員警乙:查一下,你就沒帶證件啊。 │
│ │張安國:我家就住在這裡啊。 │
│ │員警乙:關心一下是不是。你戶籍在這裡嗎? │
│ │張安國:對啊。 │
│ │員警乙:戶籍在哪一戶? │
│ │張安國:在莊敬路啊。 │
│ │員警乙:真的是莊敬路喔? │
│ │張安國:沒啦,我是搬來這照顧我老母啊。 │
│ │員警乙:屁勒。 │
│ │張安國:照顧我老母啊。 │
│ │員警乙:你老母怎樣? │
│ │張安國:我老母死了。 │
│ │員警乙:死了還顧?懶覺(台語,指男性生殖器,下同)收起來。 │
│ │張安國:你怎麼這樣? │
│ │員警乙:好奇怪,懶覺一直挺出來。 │
│ │張安國:我有得那個。 │
│ │員警乙:得什麼?啊? │




│ │張安國:不好看啦…(無法辨識)。 │
│ │員警乙:你身上有帶藥沒? │
│ │張安國:沒有啦,真的沒有,我剛剛回來而已,去看病。 │
│ │員警乙:去哪裡看病? │
│ │張安國:去那個,診所啊。 │
│ │員警乙:哪一間? │
│ │張安國:那個什麼什麼什麼後車站。 │
│ │員警乙:後什麼啦。收起來啦,你那是什麼東西? │
│ │張安國:等等,入東西啦。 │
│ │員警乙:入什麼東西? │
│ │張安國:會痛。會痛啦。 │
│ │員警乙:入珠嗎? │
│ │張安國:不是,就有病。流東西,尿尿就很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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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檔案時間:00:02:16】 │
│ │(員警甲持手電筒照向被告頭、背部,被告向左走至員警乙面前,仍背對鏡頭) │
│ │員警乙:不要在那假鬼假怪。拿過來拿過來。真的是,好好配合一下啦,講不聽耶。跟│
│ │ 你講話你在那邊摸懶趴你也差不多耶,難過?難過也沒有差那幾分鐘啦難過。│
│ │ 手上拿什麼?為什麼拿一張紙在那邊? │
│ │張安國:我剛才擦的啊。 │
│ │員警乙:丟掉丟掉,髒死了。身上的東西拿出來,放在車頂。啊你現在是在幹嘛?你是│
│ │ 在耍脾氣喔? │
│ │張安國:沒有啦。 │
│ │員警乙:別這樣,你驗尿會驗的過嗎?要照規定來嗎? │
│ │張安國:不要啦。 │
│ │員警乙:你驗尿驗的過我就輸你,是不是,要巴結一點吧,哎唷人模人樣你在搞這個,│
│ │ 奇奇怪怪的事情。 │
│ │張安國:沒有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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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檔案時間:00:03:15】 │
│ │(被告蹲下,約5 秒後起立) │
│ │員警乙:起來啦起來啦。身上還有東西嗎? │
│ │張安國:沒有。 │
│ │員警乙:有你自己拿出來啦。 │
│ │張安國:來來來,我自己來我自己來我自己來。我不要動,我不要動。 │
│ │員警甲:不要緊張嘛,我只是摸你的背而已啊。 │
│ │員警乙:還有東西沒有啦? │
│ │張安國:沒了啦,真的啦,都沒有了,對吧…(無法辨識),沒了啦,看你們要怎樣…│
│ │ (無法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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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檔案時間:00:03:37】 │
│ │(被告蹲下,旋即起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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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檔案時間:00:03:42】 │
│ │(員警乙伸右手觸碰被告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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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檔案時間:00:03:45】 │
│ │(被告蹲下,約7秒後起立,員警甲持手電筒照向被告頭、背部) │
│ │員警乙:起來啦。 │
│ │員警甲:站起來啦。 │
│ │員警乙:蹲著幹什麼? │
│ │張安國:我要給你檢身啊。 │
│ │員警乙:起來啊,誰說檢身一定要這樣,這是什麼? │
│ │張安國:耳機啦。 │
│ │員警乙:耳機脫下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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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檔案時間:00:03:58】 │
│ │(被告將耳機取下交給員警乙) │
│ │張安國:好啦…(無法辨識)。 │
│ │員警乙:你配合一點好不好。奇怪耶。 │
│ │張安國:我就,懶覺很痛啦。 │
│ │員警乙:懶覺怎樣? │
│ │張安國:我姑姑在那邊不好意思啦。 │
│ │員警乙:懶覺怎樣?姑姑在哪裡?這裡又沒半個人看到鬼喔。 │
│ │張安國:姑姑在裡面啦。 │
│ │員警乙:在裡面又不會跑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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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檔案時間:00:04:15】 │
│ │(被告蹲下,員警乙彎腰觀看被告情況) │
│ │張安國:姑姑,你出來一下,他說不相信。 │
│ │員警乙:不相信什麼啦。你又沒帶證件,查你也剛剛好。 │
│ │張安國:啊我姑姑就在這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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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檔案時間:00:04:27】 │
│ │(員警乙蹲下與被告對話,此時畫面未拍攝到被告) │
│ │員警乙:不要給我囉嗦,我帶你回去驗尿。你最後一次什麼時候用? │
│ │張安國:沒有了啦。 │
│ │員警乙:沒有?你驗的過我跟你道歉好不好?你驗的過我跟你道歉。有在用就有在用,│
│ │ 跟我在那邊五四三,我從來沒看過吃毒品這麼不巴結的,巴結一點嘛,幹嘛這│
│ │ 樣。站起來,站起來,衣服拉高,衣服拉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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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檔案時間:00:04:54】 │
│ │(被告起立,員警甲伸右手觸碰被告肩膀,左手持手電筒照射被告及員警乙) │
│ │員警乙:衣服拉高啦怕什麼,有東西就有東西,沒東西就沒東西,有東西你就自己拿出│
│ │ 來。 │
│ │張安國: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
│ │員警乙:衣服拉高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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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檔案時間:00:05:12】 │
│ │(員警乙將被告衣服掀起,檢視被告背部,員警甲持續持手電筒照射) │
│ │員警乙:安痘這麼明顯,在那邊五四三一堆,我根本聽不下去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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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檔案時間:00:05:30】 │
│ │(員警乙持手電筒照射被告身體前方,員警甲持續將手放置於被告肩上) │
│ │員警乙:起來起來,可不可以看,還有沒有東西? │
│ │張安國:我自己翻給你看,自己翻給你看。 │
│ │員警乙:來,翻啊。手放頭上,沒有叫你拿下來不要拿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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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檔案時間:00:05:37】 │
│ │(被告將雙手抱頭,員警甲持續將手放置於被告肩上) │
│ │員警乙:你是不是藏這邊? │
│ │張安國:沒有啦。 │
│ │員警乙:藥是不是藏這邊啦? │
│ │張安國:沒有啦。 │
│ │員警甲:手放頭上。來,手放好。 │
│ │員警乙:東西自己拿出來啦,三歲小孩喔? │
│ │員警甲:拿出來。 │
│ │員警乙:拿出來啦,東西拿出來啦,自己拿出來啦,你是聽不懂喔,奇怪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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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檔案時間:00:05:58】 │
│ │(被告手放下,動作似從身上取出物品,員警甲持續將手放置於被告肩上) │
│ │員警甲:拿出來啦。 │
│ │員警乙:自己拿,自己拿啦。 │
│ │員警甲:你自己拿,比被搜出來更好看啦,你不要被搜出來,我跟你說。 │
│ │員警乙:你是第一次被人抓? │
│ │員警甲:你是要自己拿還是要怎樣? │
│ │員警乙:…(無法辨識)不然要怎樣? │
│ │員警甲:自己拿。 │
│ │員警乙:自己拿啦。 │
│ │張安國:這不是我的啦。 │




│ │員警乙:搓你的懶趴。 │
│ │員警甲:就在你的懶趴看你怎麼講啊。 │
│ │員警乙:你怎麼解釋都可以嘛,好不好。 │
│ │員警甲:拿出來拿出來。 │
│ │員警乙:我跟你講,你不摸懶趴我還不會懷疑。 │
│ │員警甲:一直亂摸,趕快啦,拿出來。 │
│ │員警乙:拿出來啦。什麼東西啦…(無法辨識)。 │
├──┼──────────────────────────────────────┤
│ 15 │【檔案時間:00:06:45】 │
│ │(被告低頭彎腰,員警乙持手電筒搜查被告下身,員警甲持續將手放置於被告肩上) │
│ │員警乙:手給他抓好。 │
│ │員警甲:來。 │
│ │員警乙:手、手。 │
│ │張安國:好啦,我給你啦我給你啦我給你啦。 │
├──┼──────────────────────────────────────┤
│ 16 │【檔案時間:00:06:54】 │
│ │(被告似以左手自身上取出物品,之後畫面轉黑) │
│ │員警甲:來。 │
│ │員警乙:喔,幹,一支手槍。 │
│ │張安國:不是啦,喔你不用不用,我姑姑在那邊。 │
│ │員警甲:來。 │
│ │張安國:不用怕不用怕。 │
│ │員警乙:上銬上銬。 │
│ │張安國:來啦,我不會跑啦,我不會跑我不會跑。 │
│ │員警乙:蹲下。 │
│ │員警甲:來,蹲下。 │
│ │張安國:我姑姑在那邊。 │
│ │員警乙:蹲下,手放,手背後。 │
│ │張安國:這不是我的啦。 │
│ │員警乙:手背後,手背後面。 │
│ │張安國:…(無法辨識)人都在那邊。 │
│ │員警甲:背起來。 │
│ │員警乙:手背後面。 │
├──┼──────────────────────────────────────┤
│ 17 │【檔案時間:00:07:13】 │
│ │(被告蹲下,員警乙以右手觸碰被告) │
│ │員警甲:放後面啦。 │
│ │員警乙:放後面。 │
├──┼──────────────────────────────────────┤
│ 18 │【檔案時間:00:07:23】 │




│ │(被告手往後伸讓員警上銬) │
│ │員警乙:來。 │
│ │員警甲:不要動,不要動。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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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