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8號
附民原告 田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附民被告 黃文敬
鍾淑楨
游雅婷
彭柏維
吳如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文敬等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黃文敬等人無 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