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88號
TYDM,102,附民,88,2018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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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8號
附民原告  田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附民被告  王美威
      林秀菁


      朱羿筠(原名朱郁旋)

      鄭見雲
      江美秀
      辜振輔

      許棠琳(原名許莠儀)



      李泇誱
      曹郁淇
      陳維燕(原名陳宥靜)


      朱襼珈(原名朱韻靜)

      許傳寧
      李誼宸
      陳亭均
      鍾幸玲

      鄭又菁


      陳郁菁

      李若思
      何思玉
      吳佩玲
      洪羚恩
      蘇臻荺(原名蘇煒迦)


      李雨蓁
      蕭卉慈
      蕭智后

      林淑惠
      簡伊伶

      趙子鈞
      廖麗芳
      陳俐淇
      羅淑雯

      蔡建霖
      張崇安

      張良鴻
      辜子濬
      江晛帆
      黃淑真
      曾建峯
      陳卉芝
      蔡矞筠
      解全業

      曾石足

      曾紹菁
      郭治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美威等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王美威等人無 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李 敬 之
法 官 曾 淑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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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