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77號
SCDA,107,交,77,2018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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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黃文淵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
度交字第7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概要欄記載「107 年3 月1 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 號 」,應更正記載為「107 年3 月1 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本院之判斷欄記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第E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應更正記載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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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