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83號
SCDV,107,除,28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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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 
代 理 人 李世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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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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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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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佑嘉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2月1日 │31,421元 │365313 │ │
│ │限公司張美惠 │香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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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