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58號
SCDV,107,除,258,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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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程桂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2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7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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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新竹學府路郵局│新竹武昌街郵局│94年6月13日 │10,000元 │NO179066│ │
│ │張秀蘭 │ │ │ │ │ │
├──┼───────┼───────┼──────┼─────┼────┼──┤
│002 │新竹英明街郵局│新竹武昌街郵局│101年12月5日│20,000元 │NO304280│ │
│ │鄧敬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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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