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3號
SCDV,107,重訴,133,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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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張能英 
訴訟代理人 曾德潭 
原   告 曾德澩 
      曾周春梅
      徐淑英 
      曾德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臺灣 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00號毀損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上開臺灣高等 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00號毀損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7年11月22日判決在案,全案因而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7年8月 24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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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