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勝鈞
被 告 秦順鵬
即反訴原告
被 告 藍楊安金
黃成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為原告即反訴被告新竹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明定。二、查原告即反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變 更為楊文科。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原告即反訴被 告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