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7年度,17號
SCDV,107,選,17,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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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恒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天龍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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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