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恒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天龍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