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96號
SCDV,107,補,1096,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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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韋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榮 

被   告 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
拾柒萬壹仟捌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
捌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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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