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95號
SCDV,107,補,1095,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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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姚文琪即益嘉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4,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3,969 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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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