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姚文琪即益嘉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4,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3,969 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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