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晟洋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肆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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