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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77號
SCDV,107,補,1077,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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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晟洋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肆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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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洋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