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39號
SCDV,107,補,1039,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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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即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被   告 謝建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建福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
    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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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司即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