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即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被 告 謝建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建福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
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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