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36號
SCDV,107,補,1036,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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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周惠竹 
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光董事

被   告 蔡雲卿 
被   告 佘家玲 
被   告 李文平 
被   告 花蓮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和村

被   告 黃嘉慧檢察官

被   告 林俊佑檢察官

被   告 陳靜誼檢察官

被   告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被   告 花蓮地方法院

被   告 曹毓庭法官

被   告 劉雪惠法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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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