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周惠竹 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志光董事被 告 蔡雲卿 被 告 佘家玲 被 告 李文平 被 告 花蓮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和村被 告 黃嘉慧檢察官被 告 林俊佑檢察官被 告 陳靜誼檢察官被 告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被 告 花蓮地方法院被 告 曹毓庭法官被 告 劉雪惠法官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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