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彭郭金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登翔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仟壹佰零玖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
公告現值),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