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06號
SCDV,107,補,100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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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彭郭金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登翔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仟壹佰零玖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
  公告現值),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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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