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18號
SCDV,107,簡上,118,20181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徐苗藻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鄭詠竣 

      鄭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當事人鄭詠竣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 第178 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當事人鄭詠竣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人,於本件訴訟 進行中既業已年滿20歲而取得訴訟能力,惟未據於得為承受 時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故本院自得依職權命續行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