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7年度,413號
SCDV,107,竹簡,41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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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413號
原   告 上豪農產行周俊懷

訴訟代理人 孫首功 
被   告 吳尊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被告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周俊懷經營之上豪農產行購買洋 蔥,乃積欠貨款,故簽發含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在內之本票共3 紙以為擔保,而原告曾就其中2 紙本票對 被告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業經本院107 年度竹簡字第36號判 決原告勝訴確定,至系爭本票部分,誤以為遺失,現已尋回 ,惟屆期經提示卻未獲付款,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自得向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為此,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06 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 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 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 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 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 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 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上開追索權之相關規定於本票準用 之;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5 條 第1 項、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 2 款、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本院10 7 年度竹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 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雖因其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其係自認。惟因本 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復參以本院向被告 之戶籍地址送達文書遭退回,其去向業已不明,起訴狀繕本 及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尚未向原 告為清償等情,本院審酌上開書證與原告所述相符,並綜合 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 前開說明,被告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亦即,被告應就 系爭本票所載金額負發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本得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50萬元,及自到期日即106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息,然原告僅請求被告給 付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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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票據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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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9 月15日│500,000元 │106 年12月15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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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