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陳盈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清輝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註:本件需查明聲請人因本件聲 請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如第一審裁判費繳納不足,仍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補繳不足之第一 審裁判費。)。
(二)兩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含相對人配偶及第一順位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其等之戶籍謄 本。
(三)聲請人應提出雙方職業、收入及財產等證明文件。(四)應載明得減輕之金額數額?或免除金額之數額?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二)、(三)、(四)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等其餘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