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80號
SCDV,107,司聲,38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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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相 對 人 欣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 曾提供新台幣67,102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 1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已 聲請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0號乙案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 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41號提存書、106年 度裁全字第1號假處分民事裁定、107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撤 銷假處分民事裁定、107年10月2日新院平民清107聲180字第 33224號通知行使權利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 第1137號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裁全字第1號假處 分事件卷、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7號假處分執行卷、106年度 存字第141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7年度聲字第180號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107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撤銷假處 分事件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聲請 本院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



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 函查現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12月25日桃院祥文字第107010243 9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 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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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