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王泳勝即愛迪亞太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愛迪亞太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愛迪亞太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迪 亞太公司)無意繼續經營,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 並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11月21日函准予備查在案。 茲已於107年10月15日清算完結,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 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 3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 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 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 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 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 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 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 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107年10月24日至26日刊登3次公告催告愛 迪亞太公司之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清算人所提 出之報紙影本3件在卷可憑。惟清算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 權之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會承認,並於10 7年12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本院蓋於聲請人聲 請狀上之收狀日期章可稽。基此,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時, 尚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則是否尚有愛迪亞太公司之債權 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 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從而,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清算人應 待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監察人查核及股東會承認後 ,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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