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213號
SCDV,107,司司,213,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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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陳凱君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9日經 本院備查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嗣經本院 裁定准許展期至107年12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人尚 有未結訴訟,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及107年度司司 字第85號等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 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8年6月1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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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凱君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