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75號
SCDV,107,司促,9675,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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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如雅 


債 務 人 黃德展 

債 務 人 黃國光 

債 務 人 高金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德展於民國102-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黃國光
  、高金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8,21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
  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
  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黃德展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7年08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56,95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黃國光高金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金玄、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456952│國光、黃德│7月01日起  │0月31日止  │       │
│  │元  │展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金玄、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6952│國光、黃德│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展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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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