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00號
SCDV,107,司促,9600,201812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債 務 人 林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813,714元    │107.8.18     │ 5  │暨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
│ │        │         │   │至108年3月18日止,按年│
│ │        │         │   │息4.5%之百分之十,自民│
│ │        │         │   │國10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年息4.5%之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