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債 務 人 林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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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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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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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13,714元 │107.8.18 │ 5 │暨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
│ │ │ │ │至108年3月18日止,按年│
│ │ │ │ │息4.5%之百分之十,自民│
│ │ │ │ │國10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年息4.5%之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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