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妤甄
債 務 人 黃美妹
債 務 人 張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妤甄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黃美妹、張新
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
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
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08,88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7月0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208,880元及自107年07月01日起
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
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
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
五、債權人於107年11月21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
自107年07月01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其利息、違約金之
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清豐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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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妤甄、張│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208,88│新生、黃美│7月01日起 │1月20日止 │ │
│ │0元 │妹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妤甄、張│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208,88│新生、黃美│8月02日起 │2月01日止 │ │
│ │0元 │妹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月0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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