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20號
SCDV,107,司促,9120,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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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債 權 人 藝術風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瑞進 
債 務 人 徐滄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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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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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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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90元    │107年8月1日   │ 10  │    │
├──┼───────┼────────┼────┼────┤
│ 2 │2,711元    │107年9月1日   │ 10  │    │
├──┼───────┼────────┼────┼────┤
│ 3 │2,589元    │107年10月1日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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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