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87號
SCDV,107,司促,8587,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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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探索2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增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子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郵 件收件回執聯影本等文件,惟上開文件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 人之債權存在,亦無法確認本院是否確有管轄權,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1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關釋明文件,迄未提 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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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