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219號
SCDV,107,司促,10219,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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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黃欐婷 
債 務 人 彭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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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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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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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022元    │107.10.12~清償日止│ 9.7 │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 │
│ │        │         │   │13日起至108年5月12日止,│
│ │        │         │   │按年息0.97%,自108年5月 │
│ │        │         │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   │1.94%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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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