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15號
SCDV,107,司促,1011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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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文傑律師即盧炳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李文傑律師於管理盧炳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
  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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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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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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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2,842元      │95.2.2~104.8.31  │14.5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812,289元(其中計息 │107.10.8~清償日止 │15  │    │
│ │本金238,983元)   │         │   │    │
├─┼──────────┼─────────┼───┼────┤
│3 │328,071元(其中計息 │107.10.18~清償日止│20  │    │
│ │本金92,21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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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