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文傑律師即盧炳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李文傑律師於管理盧炳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
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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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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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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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2,842元 │95.2.2~104.8.31 │14.5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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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12,289元(其中計息 │107.10.8~清償日止 │15 │ │
│ │本金238,983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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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8,071元(其中計息 │107.10.18~清償日止│20 │ │
│ │本金92,21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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