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56號
SCDV,107,司促,10056,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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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錢凌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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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001 │781,881元 │107年11月4日 │6.52 │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002 │433,387元 │107年10月4日 │5.5  │自民國10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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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