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
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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