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30號
SCDV,107,司,30,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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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
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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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