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8號
SCDV,107,司,28,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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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恭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何曜任律師
      張詠翔律師
相 對 人 泰商泰金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Hsu, Sheng-Hsiun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 明定,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 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 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東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琳公司) 股東會通過與聲請人之合併案,合併對價為東琳公司股份1 股換發現金新臺幣(下同)3 元,並由聲請人以現金支付予 東琳公司其他股東,合併完成後,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東 琳公司為消滅公司,相對人為東琳公司之股東,於民國(下 同)107 年8 月20日以書面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嗣後兩 造就相對人請求收買股份乙事未能於股會會決議日起60日內 達成協議,爰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7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等語。惟查,本件東琳公司所在地位於苗 栗縣竹南鎮,此有東琳公司函文及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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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商泰金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