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優退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9號
SCDV,107,勞訴,39,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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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凃賢治 
      林豐欽 
      黃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張婉娟律師
被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總廠)

法定代理人 蔡榮桂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優退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下略)」 ,經查原告3 人對「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狀列其 法定代理人為蔡榮桂,設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 」起訴求為給付優退金本、息(減縮後之聲明詳見本院卷12 3 頁),被告則以「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總廠 (列法定代理人為蔡榮桂),設新竹縣○○鎮○○路○○段 000 號」於本院指定之民國107 年8 月15日、9 月19日、10 月31日、12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4 度應訴後,經本院審理終 結並定於次(108 )年1 月7 日下午4 時宣判,惟查蔡榮桂 並非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分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件在卷可稽,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同時指定次一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務必依照前 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務必合於程式,並應於107 年12月 18日(含當日)以前補正,且被告訴訟代理人務必查證已提



出當事人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總廠」之委 任狀(附於本院107 年度竹司勞調字第27號卷第21頁),該 「化學纖維總廠」可否以自己之名義應訴,及有無當事人適 格,暨查明被告是否經合法代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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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總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