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8號
SCDV,106,重訴,88,2018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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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二十甲工商法仲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8月31日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102元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 正,於107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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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十甲工商法仲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