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瑛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