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1號
SCDV,106,重訴,121,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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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瑛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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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