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0號
SCDV,106,勞訴,10,2018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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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蘇美文
被上訴 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1,564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30日送達,由上訴人本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再經本院以107 年11月8 日通知併隨 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1 件」,於 107 年11月25日寄達(寄存送達加10日),惟仍未據上訴人 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 件在卷,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 無疑問,故應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添具繕本1件,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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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