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6號
SCDV,105,重訴,196,2018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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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建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新竹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耀南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7日與被告簽立「新竹市警察 局102年度第1次『推動社區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統整合 』採購案契約書」(下稱系爭採購契約),該契約之主要內 容除應建置路口監視器之外,尚需整合影像,以數位化網路 系統將各路口監視錄影影像,以光纖網路傳輸至被告原有之 CMS(遠端數位圖控管理系統平台)系統,因此系爭採購契 約明定,被告負有提供原光纖路徑資料及原設備之程式碼、 密碼之義務,俾利原告進行原系統與新系統之整合。本件工 程僅有150天,被告必須提供「精確」施工位置,至於要引 上或淺挖佈線,始由原告依經驗工法決定施作方式。被告至 雙方原定履約期過後,始陸續提供部分光纖佈線路徑資料, 且始終未提供光纖相對應銜接點,致原告無法將光纖纜線自 起始端至連接端,按照相對應連接點與原有光纖骨幹連結裝 置完成。被告於102年7月30日僅提供測試版CMS系統之帳號 、密碼,並未提供現有CMS系統及相對應帳號、密碼,經原 告於測試版CMS系統中整合完成展示後,被告同意原告至現 有CMS系統進行整合工程,但因被告在各路口機箱之光纖線 、設備連結處,均設有防火牆及帳號、密碼保護,被告未提 供網路設備帳號、密碼,並授權原告通過防火牆認證。原告 已架設攝影機並配線至被告既有機箱(即光纖連接端),現 場並能利用筆記型電腦觀看攝影機影像,然一旦涉及經過被



告之現有光纖網路架構即會產生無法輸出畫面之問題,由此 可知,原告業以提出其他完成架設攝影機、佈線等行為,以 代提出,卻因可歸責於被告拒不提供帳號、密碼、授權通過 防火牆認證之事由,致原告無法完成本案現有CMS系統整合 工程。被告亦無法提供IVS、GIVS等系統程式碼、帳號密碼 ,且該系統會當機故障,致原告無法進行擴充、整合工程。 系爭採購契約進行過程中,被告對於其應提供之解釋、說明 ,乃至於提供前開所述之帳號、密碼等應為協力之事項,在 原告長達30餘次之行文告知及催促下,被告均未如實提供, 終致契約無法繼續進行且致原告損失慘重。原告給付不能係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原告得依民法第267條第1項、 第226條及第227條第1項、第511條但書或第179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系爭採購契約之對價新臺幣(下同)17,9 88,888元,及被告不當剋扣之履約保證金1,798,888元、差 額保證金187,032元,共計19,974,808元。㈡、原告曾於105年3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嗣於105年8月向被告起訴,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5 第1款、第130條之規定,2年時效因原告請求並於6個月內起 訴,已於105年3月14日中斷,並無罹於時效。逾期是因為被 告沒有配合造成原告無法如期完工,不可歸責原告,沒有違 約情形,無沒收、懲罰性違約金、抵銷的適用。原告既本於 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非主張民法有關承攬章所規 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應係民法第125條規定之一般請 求權為15年。
㈢、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9,974,8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可以被證5之「光纖佈放纜線位置及數量一覽表」列出 「起始端」及「連接端」位置;以被證6之「建置位置示意 圖」中間接線箱位置得知4C連接端(延伸網路線到各攝影機 ),並依建議路徑找到4C起始點(接主機保護箱),部分纜 線始末端超出圖說範圍者,亦透過被證6之「建置位置示意 圖」搭配被告提供之內含本市已建置光纖佈纜路徑資料光碟 進行圖說對照,即可確認「起始端」及「連接端」位置。被 告辦理本件採購期間,已將被證6「建置位置示意圖」彩色 版上網公告。原告於實際施作時,無法確認確切「起始端」 與「連接端」之個案情形時,於整個建置案施作期間均可與



被告承辦單位聯繫並確認確切地點。被告並無「提供精確之 施工位置予原告、指示佈線之起始端、連結端」之協力義務 。被告已於102年6月25日以竹市警保字第1020024763號函提 供現有之CMS系統完整程式光碟供原告作整合測試,並於102 年7月30日以光碟提供帳號、密碼,該帳號及密碼可供於「 現有CMS系統」暨「CMS系統『模擬環境』」使用,權限均相 同,並未有正式版及測試版之區分。被證10原告於102年10 月18日及11月1日登入使用記錄所示之IP位置「172.20.2.16 」,即係原告利用其設置於被告CCTV廠商辦公室之設備所登 入之證明。被告提供CMS之模擬測試環境,供原告於被告CCT V廠商辦公室測試,經檢測亦成功完成部分整合(部分可看 即時影像、部分可調閱可看即時影像),有103年1月8日整 合測試擷取圖可證;另原告於103年3月並已整合部分影像至 被告CMS系統。本件採購計畫係將既有之CMS錄監系統與本次 建置新增錄監系統予以整合;GIVS系統則單純係透過軟體擴 充,CMS與GIVS是兩個獨立系統,沒有整合問題。被告均不 負有提供IVS、GIVS系統設備擴充所需軟體程式碼等資料、 於現場操作使用現有IVS系統、GIVS系統等協力義務。被告 在義務之外於102年10月28日仍函送GIVS程式(非原始碼) 與操作手冊,且於102年12月17日配合原告契約外之要求, 現場操作使用IVS、GIVS等系統。
㈡、本案履約期限自102年6月7日簽約翌日起150日曆天內完工報 驗(102年11月4日),期間被告同意履約期限延至102年12 月20日,然被告履行協力義務後,發現原告執行進度落後, 自102年9月5日起不斷發文函請原告儘速派員趕工,103年3 月7日協調會議曾針對原告未完成工項進行討論,並希望原 告於一個月內完成建置案,若無積極施工進度,被告將解除 契約,原告自103年3月7日以後即應積極施工,並應每週將 施工進度告知招標機關。然原告未為之,被告於103年3月13 日至15日勘查,發現幾無任何施工進度,被告於103年3月17 日再以竹市警後字第1030010056號函催請原告儘速趕工完成 履約,並已明白告知:「如貴公司於103年3月21日前,仍無 具體施作進度,本局將依契約規定解除契約及沒收履約保證 金與公告不良廠商,並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至103年3月27 日止仍無法提出預定完成進度表,且無具體施作進度,被告 以原告遲延履約逾期97日,其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為由, 依採購契約第17條第1項第5、8款規定,於103年3月28日以 竹市警後字第1030011459號函通知原告:「自文到日起依契 約規定解除契約」,並依同契約第11條第3項第4款規定沒收 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原告已於103年3月31日收受上開



函文,則被告已無對待給付或返還保證金之義務。原告不得 依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承攬契約雙方 當事人未將定作人之協力行為『約定』為其契約義務,依法 承攬人僅得先行催告,再為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解除契約 所生之損害,尚無就定作人之『不協力』,逕行課其債務不 履行責任之餘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協力義務為理由,依民 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即 無理由。原告未完成履約,遑論驗收,被告已依契約第17條 規定解除全部契購契約,無給付價金義務。契約第11條保證 金係關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本件採購契約全 部解除,被告依約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系爭採購契約第14條 係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原告履約期限102年12月20日至103年 3月28日被告解除契約之日止,違約金3,597,778元,被告亦 得主張抵銷。被告早於103年3月28日解除系爭契約,原告此 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收到被告上開函件後即可行使;原告 主張「103年3月21日發文予被告,限被告於103年3月26日前 提出完整正確之帳號密碼及完整光纖路徑資料,然被告始終 未能提出,違反協力義務」,即使算至「原告105年3月14日 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之日,仍罹於1年之消滅時效。原告 從未主張解除契約,其返還履約保證金自可依系爭契約行使 權利,何來不當得利?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㈢、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暨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三、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2年6月7日簽立「新竹市警察局102年度第1次『推 動社區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統整合』採購案契約書」( 下稱系爭採購契約),系爭採購契約第7條約定「㈠履行期 :本採購案自簽約翌日起算150日曆天內(即102年11月4日 )竣工報請驗收」,嗣被告同意履約期限延至102年12月20 日,有採購案契約書、採購計畫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 46-388頁)。
㈡、被告於103年3月28日以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 款、第12款之事由(即停權規定),將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原告就被告之上開處分提出申訴,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審 議後於103年11月4日駁回申訴,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1979號 、104年度判字第643號駁回原告之訴、駁回上訴而確定,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



書、上開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32-151頁、 本院卷㈥第7-47頁)。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依採購契約第17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款「因可歸責廠商 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無正當理由而 不履行契約者」解除系爭採購契約,有無理由? ⒈被告是否有依採購計畫書第7頁中第2點所載「廠商依本局配 合提供現有系統、設備及光纖佈線路徑資料…」約定,提供 CMS系統之光纖佈線路徑?被告是否有提供、授權現有CMS、 GIVS系統(含帳號、密碼)之義務?若有,被告是否業已提 供?
⒉原告主張被告未盡提供原光纖路徑資料及原設備之帳號、密 碼之義務,致系爭採購契約無法遵期履行,造成履約進度落 後20%以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1 款參照),是否可採?
㈡、原告依民法第511條但書、第267條、第227條、第226條、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988,888元、不當剋扣原告之履 約保證金1,798,888元、差額保證金187,032元,有無理由?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按契約關係在發展過程中,債務人除應 負契約所約定之義務外,依其情事,為達成給付結果或契約 目的所必要,以確保債權人之契約目的或契約利益(債權人 透過債務人之給付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得以圓滿實現或滿 足;或為保護當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或其他財 產法益遭受侵害,尚可發生附隨義務,如協力、告知、通知 、保護、保管、照顧、忠實、守密等義務。此項屬於契約所 未約定之義務一如有機體般隨債之關係之發展,基於誠信原 則或契約漏洞之填補而漸次所產生,殊與民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一項所規定之定作人協力義務之發生,須限於工作需定作 人之行為始能完成之情形(前者定作人如不為該協力義務, 承攬人或可完成其工作,但所完成之工作將難以符合債務本 旨;後者定作人不為其協力義務,承攬之工作即無從完成) ,並不相同。準此,契約之附隨義務既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 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之利益,基於誠信原則而發生,則債 務人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除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 權利外,該附隨義務之違反若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使 債權人無法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而與違反契約主給付義 務之結果在實質上並無差異者,債權人自亦得依法行使契約 解除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799號裁判要旨)。次按契 約之終止,乃繼續性契約之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



行而行使終止權,使繼續性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 示,而就契約之終止權,民法並無一般原則性之規定,必須 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時,始得據以行使。查承攬之性質除勞 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而工作之完成可能 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始能完成,如許承攬人終 止契約,不僅未完成之工作對定作人無實益,將造成定作人 之重大損害或可能造成工作無法另由第三人接續完成之不利 後果,故民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承攬人僅得行使解除權(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153號裁判要旨)。定作人不為協力, 僅生民法第五百零七條之承攬人得否解除契約問題,要無同 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第1579號裁 判要旨參照)。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 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 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 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民法第五百零七條定有明 文。準此,若承攬契約雙方當事人未將定作人之協力行為「 約定」為其契約義務,而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時,依法承攬 人即僅得先行催告為之,再為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解除契 約所生之損害,尚無就定作人之「不協力」,逕行課其債務 不履行責任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裁判 意旨參照)。又按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其原因發生 後,一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二項固定有明 文,惟所謂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同法第五百零六 條第三項、第五零七條第二項、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十一 條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承攬契約之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 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經承攬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定 作人,定作人不於期限內為其行為時,承攬人請求定作人賠 償損害之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 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已定有應優先適用 之一年短期時效,此項定作人之協力義務倘經當事人特定為 契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而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 者,基於相同法理,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應優先適 用上開規定,其時效期間為一年,縱承攬人係依債務不履行 之規定,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亦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第592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經查,依新竹市警察局開標決標紀錄(102年5月17日)本案 投標廠商8家(投標金額原告17,988,888元、其餘為:22,548 ,890元、20,585,000元、22,813,811元、21,000,000元、21 ,680,000元、21,657,915元、21,346,290元),開標前合格 投標廠商8家,審標結果5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3家不



合格。本案最低標廠商投摞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在底價7 0%以上,經業務單位認為其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 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又檢討建議底價及核定底 價尚無偏高情形。主持人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廠商當場 要求另提出書面說明之機會,經業務單位同意其請求,限期 於5月23日17時前提出書面說明。嗣於102年5月31日決標, 兩造於102年6月7日簽訂系爭採購契約,並附有被告投標之 單價分析表等文件。依系爭採購契約第7條約定: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自履約翌日起算150日曆天內竣工報請驗收,以 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 第8條:履約管理: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機關前,所有已 完成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 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 商負責。其屬經機關已估驗計價者,由廠商賠償。第11條㈢ 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4.因可歸 貴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 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 保證金。第14條㈠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 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2% (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 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 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3%(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計算 。㈢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 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㈣逾期違約金之總 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見本院卷㈠第46-95頁)。又依據系爭採購案契約文件( 採購計畫書)壹、「錄影監視系統及設備規格需求說明書」 —、工作目標㈠:本章意旨在規範有關錄影監視系統(以下 簡稱錄監系統)之「整合」、「建置」、「擴充」、等設備 規格與功能需求之規定,涵括設計、規劃、製造、供應、施 工、安裝及測試等業務行為相關規定,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 理。㈡本次新建案之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併入至本局現有 錄影監視系統之CMS系統架構下運作。㈢為提升本局錄影監 視系統之智慧化功能,擴充本局現有車輛辨識軌跡系統(GI VS)設備,增加多工網頁服務,強化本局各派出所及外勤單 位運用本項系統之便利與效能。三、系統架構通用功能說明 ㈥光纖纜線佈放採地下化施工(如附件光纖佈線及施工配置 圖),配合業市寬頻管道建置全市Gigabit Ethernet網路, 廠商辦理本案投標前,應對本案建置地點或本市各道路埋設 管線情形,自行現場調查取用最佳管線之路徑及進行估算。



㈦CMS(遠端數位圖控管理系統平台)整合說明1.本案使用 各項錄影監視設備、軟體、施工及安裝作業,應依本局原有 建構之CMS為擴充基礎,本CMS(含各單位監控端伺服主機) 架構為分散式多層次應用系統,系統間具有相互連結及獨立 作業機制與平台主從關係,依單位位階或授權權限,層級節 次管理與負責工作事項。2.「本案各項有關整合工作事項之 必要性設定、變更或利用,應直接與本CMS相容與整合之本 計畫有關範圍。廠商依本局配合提供現有系統、設備及光纖 佈線路徑資料,於30天內向本局提出本案『系統整合計畫』 ,經與業務單位(保安民防課)協商後,廠商始得對本局所授 權之CMS設備或程式碼,依計畫事項辦理相關設定、變更或 利用。……」六、保固期間:7.廠商產品須提供正版合法軟 硬體,如有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糾紛, 概由廠商負一切責任。八、注意事項2.「本案錄監系統設備 與地點僅供廠商施工參考,施工期間為因應治安狀況需求考 量,本案各相關錄監系統主機、攝影機設置位置、方向,支 撐桿及管線配置等種類、規格事項,依實際狀況需求,本局 保有變更權利,廠商在不增加費用支出原則下,應無條件配 合辦理。3.「有關錄監系統攝影機裝機地點與監控工作站所 列之長度或器材所列之數量資料均為參考值,投標廠商於招 標前應自行赴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並考量所為施工方式與行 經路線之距離遠近,或因遠距離而造成影像模糊、電力不足 等現象,投標廠商應一併計入估價成本內。若實際情形與本 局提供資料有差異時,廠商須自行負責之,本局不再增(追 )加採購金額。」四、錄監系統設備及規格需求:智慧型 影像分析系統多工網頁服務(web service)架構軟體:1、多 工網頁服務(web service)架構軟體,需支援本局GIVS智慧 影像辨識軟體模組;及貳、「錄監系統施工規範說明書」一 、通則約定「廠商對本案所採用之軟、硬體、技術等工法進 行規劃建置整合工作,其重點應符合本局CMS及各單位歷年 所建置設備之相容結合與互通性原則,廠商依技術經驗及工 法,完成本案所有建置要求。二、履約期限:本採購案自履 約翌日起算150日曆天」(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內竣工報請驗收。及四、工程保險與施工環境1. 約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前,詳細審慎研閱本局所公 告之全部文件,並應自行赴施工地點及路段詳實勘查,並檢 視所有道路、公共設施狀況及設備規格等,俾以明瞭及掌握 本建置案一切有關事項。如施工有疑問或不明瞭處,得向本 局主辦單位要求解釋或協助。五、施工管理及監工2.履約標 的未經驗收移交本局前,所有已完成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



料、機具、設備,包括本局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 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七、配線佈放及地 下化相關標準與要求2、室外光纖纜線嚴格要求一線到底, 並優先採取地下化方式佈放,且應依「新頻管道建置計畫」 辦理。採架空部分應事先報准本局同意後方施附掛於非隱蔽 邊溝、路墩等處應加PVC管線防遭毀損」(見本院卷㈠100-1 24頁)。
㈢、次查,被告與原告往來之函文及本件工程會議紀錄: ⒈新竹市警察局函102年3月13日竹市警保字第1020010242號函 :有關貴公司參加本局辦理錄影監視系統之百萬晝素數位攝 影機及錄影主機整合至中央圖控CMS測試案,經測試合格( 見本院卷㈢第19頁)。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2日聖字第1020401201號函 說明:三、依貴局回函第二點第三項..IVS係為辨識系統, GIVS為加上地理圖資之車輛執跡辨識系統,影像儲存於DVR 作IVS之辨識功能。依採購計畫書與貴局回文之意旨,貴局 目前是否同時有「智慧型影像分析系統(IVS)」(四、㈣ )數位式錄影主機、10、DVR功能:(5)載明之名詞)及GI VS智慧影像辨識軟體模組智慧型影像分析系統多工網頁服 務(web service)架構軟體、1.載明之名詞)兩套獨立不相 同之IVS系統?五、1.採購計畫書前文提及「一、㈢...擴充 本局現有車輛辨識執跡系統(GIVS)設備,增加多工網頁服 務...」,上述文意中所指之GIVS智慧影像辨識系統伺服器 及GIVS系統伺服 器服務,於本次採購計畫書中並未有採購 項目為GIVS智慧影像辨識系統伺服器或GIVS系統伺服器服務 ,是否為貴局現有系統設備或服務?或為為採購計畫書前文 提及增加多工網頁服務...」,本次採購案須協助貴局將GIV S智慧影像辨識軟體模組安裝至本次採購之1U伺服器?2..上 述文意中本次採購之多工網頁服務(web service)架構軟 體需支援貴局GIVS智慧影像辨識軟體模組,貴局現有之GIVS 智慧影像辨識軟體模組是否為公開市場中可採逕行採購之商 用軟體?或為貴局前案所開發之成果?3.承上如為公開市場 中可採逕行採購之商用軟體,則本次採購之多工網頁服務( web service)架構軟體是否為具三家以上可直接逕行採購 之商用軟體?或為本次採購中須進行開發之工作項目?4.承 上如為貴局前案所開發之成果,則應於三、系統架構通用功 能說明中,加以敘述該軟體模組是否具備程式碼或整合介面 ,以利廠商於得標後經貴局授權,依本案「系統整合計畫」 計畫事項辦理相關設定、變更或利用(見本院卷㈥254-256 頁)。




新竹市警察局102年4月19日竹市警後字第1020014502號函說 明三㈢:有關本局現有車輛辨識系統為IVS,後續增購地理 圖資整合為車輛執跡辨識系統為GIVS,係屬同一套智慧型影 像辨識系統IVS,惟應外勤需要及多工(同時操作),並考 量系統延續性,爰計畫建構GIVS之多工網頁服務架構軟體。 有關本次擴充(GIVS之設備與多工網頁服務軟體,旨在功能 之要求,增購之設備應相容現有GIVS,必要之軟體組等當應 安裝,得有其功能;至本局現有G1VS係由工研院協助規劃建 置,其為一公開商業軟體,另多工網頁服務,則為本系統應 用軟體,由廠商自行研發抑由其他廠商協力完成,由廠商自 行決定。依契約規定,本局應提供得標廠商相關設備資料及 必要之程式碼,包括GIVS系統,以利履約(見本院卷㈥259 -260頁)。
新竹市警察局102年6月25日竹市警保字第1020024763號函: 提供系爭契約書現有CMS設備程式碼及本市全區域光纖佈線 路徑資料光碟1份。並請於30日內向本局提出本案「系統整 合計劃」。(見本院卷㈡306-307頁)。 ⒌新竹市警察局102年7月15日竹市警後字第1020027622號函: 二㈠有關本局所附光碟資料容「本市全區域光纖佈線路徑資 料」係新竹市全區域光纖佈線路徑及歷年建置案之光纖佈線 路徑,分別以不同色線區分各次建置案作為保固年限管理; 圓圈表示路口處機箱,紫色為附掛式機箱,綠色表示落地式 機箱,黃色為立柱式機箱,本件係為光纖佈線路徑圖,並無 光纖以外電纜之適用,㈡光纖銜接點之設備與編碼、色線等 ,依有主機箱內置有光纖收容盒,可為光纖鎔接之用,至於 編碼、色線係援例由各建置廠商依標準工法與需求施作,無 需本局提供。㈢線路是架空還是掛邊溝或埋設都無說明乙節 ,依據契約書之貳、錄監系統施工規範說明書、七、2之規 定,室外光纖纜線嚴格要求一線到底,並優先採取地下化方 式佈放,且應依「新竹市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辦理,採架空 部分應事先報准本局同意,後施工,採附掛於非隱蔽邊溝、 路墩等處應加PVC管線防遭毀損。四、本局已於102年6月25 日以竹市警保字第1020024763號函貴公司提供本局全區域光 纖佈線路徑資料光碟,爰依契約書規定,請貴公司應於102 年7月24日前(即30日內)向本局提出本案之「系統整合計 畫」。五、貴公司如對資料說明仍有不明之處,請派員與本 局共同進行會勘與說明。六、請貴公司確實依契約規定履約 ,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本局將依本採 購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見本院卷㈡308-309頁 )。




⒍102年8月12日新竹市警察局102年度第一次「推動社區e化聯 防機制一錄影監視系統整合」案協調會會議紀錄:一、建立 溝通窗口及方式、以釐清系統需求及工程進行。二、設備安 裝位置(攝影機及錄影機)銜接箱體位置確認:第一分局會 勘完成60%、光華街與光華南街箱體無法配置。部分地址與 圖示無關、光纖配置位置與數量需再確認及本文第3點。第 二分局會勘完成98%:頂竹里自立桿安裝位置未確認及光纖 配置位置與數量需再確認及本文第3點。三分局會勘完成8% 、分別於7月4日至8月2日電話請示會勘三次至今未會勘、光 纖配置位置與數量需再確認及本文第3點。決議:㈠有關網 路IP位置及網路密碼請廠商提出申請,保安民防課提供。㈡ 請廠商排定會勘日程表,再由各分局確認配合,以免延誤施 作。㈢廠商施作位置不相同時,應以會勘紀錄確認之位置施 作。三、光纖與銜接光纖箱體位置確認:決議:㈠依據採購 案契約書貳四、工程保險與施工環境1、規定:投標廠商應 於投標截止日前,詳細審慎研閱本局所公告之全部文件並應 自行赴施工地點及路段詳實勘查,…,如施工有疑問或不明 瞭處,得向本局主辦單位要求解釋或協助。故廠商僅就本身 施作內容施做工程即可,如於工程施作發現有所爭議時,依 政府採購法應作契約變更程序辦理。㈡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 32㈡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做數量增達5%以上者,逾5%之 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減契約價金不予增 減。四、原有建構CMS整合與擴充:相關現有系統、設備及 光纖佈線路徑資料,貴局至今尚未提供,故懇請貴局依契約 規定,提供相關系統程式碼,及應提供之上開資料,以利後 續系統整合及工程進行。決議:㈠請廠商於8月15日前將錄 影監視系統整合專案管理人員名冊簡歷表送本局保安民防課 彙辦。㈡請保安民防課於8月16日前將CMS中央圖控虛擬環境 在本局指定處所提供廠商測試。五、CMS、IVS、GIVS等功能 測試:㈠有關CMS、IVS及GIVS之應用功能運用,目前如無法 立即解決項目,請保安民防課於8月16日前連絡原保固廠商 工研院說明,確定各項運作正常,以利廠商進行施作。一、 後勤課廖課長提示:建議廠商應依契約履行,依契約可展延 、解除、變更,如認為本契約有窒礙難行時,應審慎考量, 以免違約(見本院卷㈡347-354頁)。
⒎原告於102年8月26日提出計畫書修正一版(見本院卷㈡第35 5-373頁)予被告其中第6頁記載:本公司將與業務單位協商 ,由業務單位提供目前CMS相關程式碼及SDK作為整合之依據 ,另需業務單位提供模擬環境,以利本公司進行整合測試等 工作,以免影響線上CMS作業(見本院卷㈡第363頁),工作



度表一系統整合計畫(102年6月7日至102年7月6日)、報請 驗收完成時間102年11月3日(見本院卷㈡第373頁)。 ⒏新竹市警察局102年9月5日竹市警後字第1020035159號函: 貴公司工程進度表於102年8月1日起至9月29日為佈線工程, 目前實際工程進度為現場會勘確認(102年9月2-6日),尚 未執行佈線工程,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請貴公司派員趕辦, 並排定預定進度表,由本局專案人員積極協助配合執行,期 間如發生窒礙難行之困難,應主動提出解決方案或儘速以書 面向本局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或契約變更。經確認施作無問題 部分,應儘速派員先行施作。四、貴公司承辦本件工程自10 2年6月7日簽約,工期以日曆天150天,現已歷時89天目前均 未施作,請確實依本系統整合計畫書與契約規定履約,本局 近期將擇期實施工程督導,請配合辦理,若因可歸責於廠商 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本局將依本採購契約及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見本院卷㈡374-375頁)。 ⒐102年10月21日「推動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一錄影監視系統 整合」案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捌主席裁示:一、廠商提出施 作線路佈線不明確地點,請保安民防課及各分局於本週內會 勘確認,協助廠商完成施工。二、請各分局應事先確認各派 出所PC安裝位置,下週會勘時明確提供施作位置,俾利廠商 施作。三、廠商以網路線POE工法施作,與契約規定網路線 +電源線之工法不符,本局已於102年10月16日以竹市警後字 第1020041500號函通知限期改正有案,廠商所提異議內容, 不符契約規定,請採購單位正式行文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 方式施作(見本院卷㈡393-396頁)。
⒑102年10月28日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柒、主席裁示:一、有 關聖健公司針對本局102年10月22日函該公司內容,於102年 10月23日提出異議事項,請需求及採購單位敘明理由,依規 簽請機關首長核定,確實依契約規定執行。二、廠商施作部 分,請需求單位做好以下統計並每日陳核:1,佈線?支2.安 裝?支3.可錄影?支4.測試中?支。三、GIVS光碟已交聖健 公司處理,相關延長履約日期同意在雙方協調意見後展延19 天,請採購單位正式行文通知廠商展延期限及契約到期日( 見本院卷㈡第59-63頁)。新竹市警察局102年10月28日竹市 警後字第1020043179號函說明一、依據本局102年度第一次 「推動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系統整合」採購計畫 及工程協調會議決議辦理。二、本局GIVS智慧型影像辨識系 統相關軟體光碟及文件提供如下㈠整合地理資訊及智慧型監 控影像辨識圖控軟體GIVS光碟1片。㈡工研院警政安全雲端 服務系統使用說明書1本。㈢工研院警政安全雲端服務系統



操作手冊1本。㈣上列光碟及文件於102年10月24日已交付貴 公司負責人鄭永建收訖,如領據。請貴分司依契約規定,盡 速完成相關工項(見本院卷㈥第289-290頁)。 ⒒102年11月11日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柒主席裁示四:需各分 局及需求單位會勘4 C光纖配置起始點以利工進,免誤工期 案,請於本週二(12日)上午請各分局承辦人先至保安民防 課了解後,再於週三下午14時會同廠商進行會勘確認(見本 院卷㈡第39-43頁)。
⒓102年11月18日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柒主席裁示:一、請承 商依契約書(案號:LD10201)光華里-7圖示(P.111)佈線 施作,4 C光纖連結至湳雅派出所前機箱處承商尚未佈線, 且後端(湳雅派出所)網路線部分,承商連結至前建置商佈 放之集線器,原規劃應連結至湳雅派出所機箱之Switch,致 生連結監視器影像流量過載,IE連結監視器影像連線過慢, 無法以正常速率觀看(停格、殘影、當機),請承商依契約 圖示施作,並連結至機箱之Switch之空網路port上。二、光 華街機箱無位置可附掛地點的問題,確定設立於光華街與光 華南街號誌桿處。三、有關光復里、金山里、前溪里攝影機 位置,請明(19)日需求單位與廠商會勘後確認。四、承商 設備與本局CMS作測試,請需求單位於本週完成(見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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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