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施世典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陳媄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6頁倒數第1行及附表三中關於「陳鎂鈺」記載,應更正為「陳媄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