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01號
SCDM,107,附民,401,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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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吳錦葉
      黃汝淑
被   告 吳俞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726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俞辰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吳錦葉、黃汝 淑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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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