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96號
SCDM,107,附民,39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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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陳志宏

被   告 吳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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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被告吳永光被訴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46 號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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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