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10號
SCDM,107,訴,710,201812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7270、7295、926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浚洋因妨害電腦 使用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