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笠宏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54
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