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039號
SCDM,107,易,1039,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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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笠宏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54
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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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