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立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字第70
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立宏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上午9 時 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西大路 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行經西大路194 號前之西大路地下道機 車道時,本應注意依速限標誌之規定行駛,並應注意車前狀 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而告訴人曾寶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 新竹市南大路右轉西大路駛至西大路地下道機車道入口旁停 等,之後左轉進入西大路地下道行駛在被告前方,被告疏於 注意及此,以超出時速40公里之速度駛入上揭地下道機車道 ,因而追撞告訴人所騎機車之右後方,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顱 內出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