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531號
SCDM,107,交易,531,2018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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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佐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7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佐安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上午11時 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 區光復路一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22 號前時, 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俗稱雙黃線)之 路段不得跨越,且依當時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即貿然違規加速跨越分向限制線至對向車道,並因駕駛失 控打滑不慎撞及停放在該路旁郭志霄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未受傷)及上址蛋糕店內之張菁菁,致張 菁菁受有左臀及右踝多處鈍瘀傷、左膝挫傷併側韌帶拉傷、 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疑似)急性壓力反應 、適應性失眠症等傷害,因認被告黃佐安涉有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黃佐安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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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