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82號
PCDV,107,除,582,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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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禾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婷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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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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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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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 107年5月8日 │190,000元 │ EH3210333│ │
│ │行土城分行│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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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