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47號
原 告 曾慧馨
曾莉晴
被 告 曾陳蘭
曾美瑛
曾玉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2 日送達原告曾慧馨;於107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曾莉晴,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 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