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反訴 原告 楊啟鴻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唐榮澤
反訴 被告 楊月英
楊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及第77條之
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
○○區○○段000 ○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4 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反訴原告,並自反訴起訴
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連帶
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元。故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僅以請求遷讓之系爭建物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
內,至於其附帶請求相當於給付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
其價額。而系爭建物及坐落基地之交易價格前經核定為730 萬80
0 元(見本院卷第42頁)、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則
為272 萬8 元【計算式:(135,403×51.85×1/5)+(136,168
×28.43×1/5)+(134,000×20.21×1/5)=2,720,00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建物及坐落基地之權狀及謄本、登記申
請書、內政部土地公告現值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
訴時系爭建物交易價格約為4,580,792 元【計算式:房地交易價
格7,300,800 元-土地公告現值2,720,008 元=4,580,792 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0,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