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43號
PCDV,107,重訴,643,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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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原   告 區宗漢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邱弘文律師
被   告 瑋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2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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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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